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侯某某盗窃案)_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0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家属楼平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临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于2009年9月19日因吸毒被临河区公安局禁毒大队行政处罚;2013年3月5日因吸毒被临河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行政处罚;2013年8月31日因吸毒被临河区公安局巡逻接处警大队行政处罚;2014年9月26日因吸毒被杭锦后旗公安局二道桥派出所行政处罚;2015年3月14日因吸毒被临河区公安局干召庙镇派出所行政处罚;2015年4月27日因吸毒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北城区派出所行政处罚;2016年9月22日因吸毒被杭锦后旗公安局西城区派出所行政处罚;2016年9月23日因贩卖毒品(安纳咖)被临河区公安局干召庙镇派出所行政处罚;2016年11月22日因吸毒被临河区公安局勤务一大队行政处罚;2019年4月16日因吸毒被临河区公安局巡逻接处警大队行政处罚;2019年8月16日因吸毒被临河区公安局巡逻接处警大队行政处罚。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临河区第三中学附近盗窃贾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黑色麦威酷电动车一辆。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麦威酷电动车价格为3840元。到案后,被告人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已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霞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临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