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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密检一部刑诉〔2021〕6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密山市**乡**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密山市**乡**村委会**组)。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盗窃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密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4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中午,被告人侯某某趁其女友被害人郭某某(女,30岁)让其到密山市**小区**号楼**单元**室郭某某家中取东西之机,将郭某某放在衣帽间抽屉内的一条金手链(价值8,460.00元)盗走。

2020年7月29日中午,被告人侯某某趁其女友被害人郭某某(女,30岁)让其到密山市**小区**号楼**单元**室郭某某家中取东西之机,将郭某某放在衣帽间抽屉内的一枚金戒指(价值3,612.00元)盗走。

综上,被告人侯某某共实施盗窃犯罪2起,盗窃金额共计12,072元。

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赔偿郭某某损失,得到郭某某谅解。

被告人侯某某于2020年10月18日向密山市公安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行程说明、谅解书;

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兰兰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密山市;

2.全部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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