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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公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南省新乡市**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1日19时许,被害人朱某某将其所有的一辆狮龙牌电动车停放在长沙市望城区**网吧门口。同日23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网吧上网出来后发现该电动车未上锁,遂临时起意将该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狮龙牌电动车的价值为2745元。

被告人侯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侯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朱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狮龙电动车销售单、现场照片、谅解书、收条、望价认[2020]001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2.证人严某某、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侯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侯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双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2385****。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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