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2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镇**村**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小区**栋**室,无业。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侯某某窜至新城区咸宁路金茂紫庭小区,将被害人豆某某停放在*号楼*单元楼道的雅迪电动车盗走。后侯某某将盗窃的电动车藏匿于浐河边,同年10月16日侯某某到浐河边转移该电动车时,被灞桥区十里铺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现场查获侯某某盗窃的电动车一辆(价值:2186元)及作案工具钳子一个、起子一个、弯把套筒一个及套筒配套的螺丝刀头两个。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发还受害人豆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
2.指认现场记录、监控视频资料;
3.被害人的陈述;
4.价格鉴定结论书;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19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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