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侯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9〕1754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42岁,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21125197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湖北省浠水县**镇**村**号,捕前住深圳市罗湖区**房,无业。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2月被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被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7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0日被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7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某无合法稳定收入来源,今年以来在深圳市实施多起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4日0时某某,被告人侯某某至罗湖区**路**村8栋二单元楼下,窃取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淘梦”牌电动车自行车(经鉴定,电动车及电瓶总价值人民币4844元)。当日11时某某,被告人侯某某将车某某200元抵押给罗湖区某某岭下村**栋1楼空调维修店的老板宋某某。2019年9月25日,被害人王某某在上述空调维修店门口发现其被盗的车辆后报警,公安民警依法扣押该车。
    2、2019年8月15日17时某某,被告人侯某某至罗湖区**小区**栋*单元403房,其趁被害人卢某某不在家,撞开5号单间的木门,进入室内盗走了被害人卢某某的一个钱包(内有卢某某羊城通学生卡1张、社保卡2张、信用卡10张、100多元人民币现金)及几十元硬币。
    3、2019年8月16日14时某某,被告人侯某某至福田区**路**号**华庭D座32A房,其见该房某某装修且未上锁,便进入客厅内盗走了装修工人高某某的一个双肩包(内有一条裤子,裤袋里有一个钱包,钱包内有高伦平身份证、银行卡及700元人民币现金)。
    4、2019年8月16日22时某某,被告人侯某某至罗湖区**花园A栋首层**维修装饰部,其用力推开门进入店内,盗走了被害人邹某某的一部黑色维诺尔牌电动车、一部高仿苹果8plus手机及50元人民币现金。
    5、被告人侯某某曾给本市罗湖区**东路1038号**大厦三楼33B03室的业主搬过东西,知道这是一间办公室且室内存有许多酒,便意欲盗窃。2019年8月20日0时某某,被告人侯某某来到上述地点用身体撞开33B03室的玻璃门,分两次从室内盗走了被害人钟某某的12瓶2017年飞天茅台酒、2瓶2017年小批量勾兑茅台酒、4瓶2018年飞天茅台酒、2瓶1997年五星茅台特制酒、2瓶2009年飞天茅台酒、一箱(共6瓶,每瓶100ml)好汉子白酒,2瓶(每瓶100ml,其中一瓶已开封)散装的好汉子白酒,1瓶马安尼XO洋酒、1瓶尚某某VSOP洋酒、一瓶马爹利蓝带洋酒、一部LG手机、4张天虹商场购物卡(每张1000元)。得手后,被告人侯某某将上述1瓶马安尼XO洋酒、1瓶尚某某VSOP洋酒、2瓶好汉子白酒、5瓶飞天茅台酒(2017年生产的1瓶,2018年生产的4瓶)卖给罗湖区黄某某路1009-4号永利商行老板马某某,将购物卡用于消费。经鉴定,上述被盗的酒及手机价值人民币共87585元。

2019年8月21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侯某某抓获归案,后在其暂住地即罗湖区**招待所308房内缴获一箱6瓶装的好汉子白酒、一部高仿苹果8plus手机、高某某的身份证、卢某某的社保卡、学生证及银行卡若干等物品,在永利商行缴获1瓶马安尼XO洋酒、1瓶尚某某VSOP洋酒、2瓶好汉子白酒、5瓶飞天茅台酒(2017年生产的1瓶,2018年生产的4瓶),在罗湖区黄某某岭上村一五金店缴获上述黑色维诺尔牌电动车,在罗湖区黄某某岭下村68栋1楼LILI银某某缴获被告人侯某某用购物卡购买并出售的金某某黄金戒指一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钟某某的1瓶马安尼XO洋酒、1瓶尚某某VSOP洋酒、2瓶好汉子白酒、5瓶飞天茅台酒(2017年生产的1瓶,2018年生产的4瓶)、一箱6瓶装的好汉子白酒、一部LG手机;一部高仿苹果8plus手机;卢某某的社保卡、学生证、银行卡若干;高某某的身份证;王某某的电动自行车;金某某黄金戒指一枚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研判报告、终止通知书、中止通知书、电动车发票、购买订单明细、借条、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身份材料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卢某某、高某某、邹某某、钟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翁某某、马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詹集美

(院印)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及《情况说明》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