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11982********,蒙古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小区**幢**室。被告人侯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侯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如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6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某于2019年11月24日19时许,驾驶辽K8****号货车至中国石化如东虹元加油站加油时,窃得被害人杨某某遗留在该处自助加油机内的加油卡一张,价值人民币4499.29元。后被告人侯某某于当晚,至中国石化如东饮泉加油站,使用窃得的加油卡(密码写于加油卡背面),为自己及他人加油共计2268.65元。
被告人侯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被如东县公安局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已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侯某某的户籍信息证明、加油卡对账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
5.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林焱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于居住地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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