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2196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住陕西省合阳县**村**组**号。2014年8月2日,因盗窃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平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盗窃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侯某某窜至祁县人民医院,在医院住院部八楼三号病房盗取被害人任某某现金900余元人民币;在五楼儿科五号病房盗取被害人高某某一部苹果iPhoneX手机(经鉴定价值2763元)和被害人罗某某一部OPPOA57手机(经鉴定价值325元);在五楼妇科三号病房盗取被害人侯某一部小米手机(经鉴定 870元)、一部华为手机(经鉴定价值805元)及现金100元人民币。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76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榕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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