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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任丘市**镇**村**号。2020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侯某某驾驶悬挂牌照号为京Q****7的报废宝来汽车,携带作案工具来至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盗窃林某某停放在独流镇民生街皂厂新村的货车两块骆驼牌电瓶;盗窃卢某某停放在独流镇安定桥南侧的货车两块骆驼牌电瓶。

2020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侯某某驾驶悬挂牌照号为京Q****7的报废宝来汽车,携带作案工具再次来至独流镇,盗窃蔺某某、徐某某分别停放在独流镇民主老汽车站的小卡汽车一块骆驼牌电瓶;盗窃张某甲停放在独流镇第二中学门口南侧的货车两块骆驼牌电瓶;盗窃董某某停放在独流镇胜利饭店斜对面的货车两块骆驼牌电瓶;盗窃王某某停放在独流镇胜利街新大队门口对面的翻斗车两块风帆牌电瓶;盗窃李某某停放在独流镇胜利街老大队对面的货车的两块骆驼牌电瓶;盗窃张某乙停放在独流镇菜市场后门东侧的货车两块风帆牌电瓶;盗窃张某丙停放在独流镇鑫发粮行门前的货车一块保胜牌电瓶;盗窃张某丁停放在独流镇绿岛新城小区门口南侧的货车一块保胜牌电瓶。

2020年7月27日,民警在河北省任丘市长丰镇381省道将被告人侯某某抓获,并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经鉴定,被盗电瓶价格共计65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票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4、搜查、辨认、勘验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海娟

                                 检察官助理 崔文慧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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