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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1860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204221986********,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下午,被告人侯某某为了窃走放置在金台铁路在建工地上(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罗家池村至火炬村段)的五根已被拆解的供电钢管塔,先让在工地上开挖机的王某甲帮其联系介绍收购废铁的买家,而后侯某某同联系上的买家慎某某谈妥以人民币16000元予以出售,并于当晚让王某甲等人用挖机帮其将五根供电钢管塔(重量为8.206吨)装上由慎某某联系的一辆牵引半挂车送至泽国镇华晟村一废品回收站。经认定,该五根钢管价值人民币13129元。

2020年6月23日上午,被告人侯某某路桥区螺洋街道东风村**小区**路**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侯某某的家属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的人民币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转账汇款电子回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转账记录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慎某某王某乙范某某潘某某王某甲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过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林华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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