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委**组,住址同上。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0月1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主动到案,同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9日,被告人侯某某在驻马店市**路与**山路交叉口附近将被害人宋某某购买的一辆二手黑色奇瑞汽车盗走。经鉴定,该车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000元。
2、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侯某某在驻马店市**路与**山路交叉口附近将被害人宋某某购买的一辆二手银色五菱荣光面包车(已追回)盗走。经鉴定,该车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800元。
3、2019年11月份,被告人侯某某在驻马店市**路与**路交叉口附近将被害人宋某某购买的一辆二手灰色福田牌小货车盗走。经鉴定,该车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000元。
综上,被告人侯猛某某窃的三辆二手汽车的认定价格共计为人民币5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证明、微信转账截图等;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瑞
2020年6月2日
附件: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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