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侯某某,绰号“八癞”,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319XXXX1510,初中文化程度,现住西安市临潼区斜口办韩峪镇X组,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3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侯某某与鹿某某、罗某家、罗某乙(均已判决)驾驶陕AXXXX白色大众捷达轿车来到西安市阎某某迎宾大道北屯路段,以寻医为名将骑电动车的被害人魏某某拦下,编造魏某某的儿子将有灾难,需要神医消灾的事由,骗魏某某从家中取来现金7800元,后趁魏某某不备将其现金掉包,作案后四人逃离现场。赃款均分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同案犯鹿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冰
检察官助理:李兴银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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