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柏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住西安高新区**街道**村**街**号,农民。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9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柏某某窜至西安市鄠邑区沣京工业园陕西**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西侧办公室内,趁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侯某某放在衣架上单肩包内的钱包一个,内装500元现金、一张余额为4521.61元的中石油加油卡等物品。作案后,柏某某将加油卡内余额套现,所得赃款全部用于购买毒品吸食和个人挥霍。破案后,已追回赃款4486.05元发还被害人侯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监控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5021.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柏某某具有认罪认罚、为吸毒而盗窃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柏某某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七军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柏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监控视频及电子卷宗光盘3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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