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侯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4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镇**路**号,租**。因涉嫌诈骗罪,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于2020年4月10日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5月15日变更为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向子贤,广西盛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7日退回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补充侦查,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于2020年10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侯某某将自己办理的一张卡号为62284822189******的农业银行卡租给他人刷流水用。2019年5月16日,广西柳州市***房地产公司、广西南宁****有限公司分别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称被他人网络诈骗488000元和120000元,均通过银行转账到侯某某卡号为62284822189******的农业银行卡里,广西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和广西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均于受案当日决定立案侦查。2019年11月21日,因被告人侯某某意识到他人可能用该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行为而到银行申请销卡,销卡时发现该银行卡内有人民币608000元,随即将这608000元转入其当天新开的卡号为62284822189******的农业银行卡内,当天及次日即将其中的605000元取出,将其中的35万元又转存入以其母亲身份证办理的邮政储蓄卡内,其余的用于购买汽车、金项链等个人消费,2019年12月5日,再次将其卡号为62284822189******的农业银行卡销户。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通过转移存款、消费使用的方法进行掩饰、隐瞒,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帅

检察官助理:姚吉巧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 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辩护人向子贤,广西盛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57729****。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