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19〕487号
被告人侯**,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88********,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乡**村***号。于2019年9月7日在临沂市兰山区被抓获,于2019年9月7日至2019年9月10日临时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9月1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0月16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月**日**时许,被告人侯**至商丘市梁园区何李庄,趁被害人汪**在卧室内吃饭之机撬开了厨房的防盗窗,进入被害人家中,将被害人放置在大厅桌子上的钱包盗走,里面有一部黑色的OPPO手机和30元钱。
2.2019年*月*日**时许,被告人侯**至商丘市梁园区**社区*号楼*单元,通过3楼阳台爬到4楼东户被害人方**家中,砸烂北侧玻璃,进入被害人家中,盗走了放在床头柜里面的5500元现金。
3.2019年*月*日**时许,被告人侯**至商丘市梁园区田园八号地2号楼1单元3楼阳台,通过阳台爬到4楼,打开了401户的窗户进入到被害人安**家中实施盗窃,盗走了一台弘基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佳能相机,现金700元,一条黄金项链及吊坠重11克,经物价局鉴定价值3850元;一条白金项链重9克,经物价局鉴定价值3240元;一个银手镯重23克,经物价局鉴定价值230元。
4.2019年*月**日**时许,被告人侯**至商丘市梁园区田园社区1号楼1单元,进入到二楼的大平台,通过二楼楼顶的平台爬到3楼301室,并撬开了301室的防盗窗,进入到被害人周*的家中实施盗窃,盗走了被害人的300元现金,一个玉手镯,两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吊坠、一条黄金手链总重34克,经物价局鉴定价值11900元,一枚钻戒0.25克拉,经物价局鉴定价值7000元,一块女士手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被害人汪**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侯**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贺晓慧
检 察 员:赵娜娜
二○一九年十二月八日
附:
1、被告人侯**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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