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694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海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于2019年8月13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30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甲于2017年12月30日下午到海城市马风镇朱红村马圈子种茧场,盗伐闻某某承包的柞树,正在砍树的过程中被看管树木的陈某某当场抓获。经辽宁春柏森林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现场共检尺伐根185个,蓄积量3.414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合同书、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郝某甲、郝某乙、闻某某、朱某某、陈某某、任某某、赵某某、焦某某、孟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侯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辽宁春柏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所做技术鉴定报告书;
5、辨认笔录、勘验笔录:证人陈某某所做辨认笔录二份,证人孙某某所做辨认笔录一份。
6、现场勘验笔录:公安机关所做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新红
检察官助理:马超群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侯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孙某某、郝某甲、郝某乙、闻某某、朱某某、陈某某、任某某、赵某某、焦某某、孟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侯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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