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因涉嫌盗窃罪,经安平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安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8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安平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安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晚上,在安平县马店镇马店村,被告人王某甲和侯某某入户盗窃靳某某家中一辆银白色五星大安牌电动三轮车,盗窃王某乙家一辆银白色宝岛牌电动三轮车。
2020年6月19日晚,在安平县西南黄城村,被告人王某甲和侯某某入户盗窃刘某某家电动三轮车一辆、盗窃董某某家一辆土黄色力之星牌电动三轮车。
2020年6月16日晚,在安平县马店镇徘徊村,被告人王某甲和侯某某入户盗窃李某某家一辆银白色江苏苏昂牌电动三轮车。
2020年6月8日晚,在安平县马店镇柏林村,被告人王某甲和侯某某夜间入户盗窃张某某家一辆银灰色三安牌电动三轮车、盗窃王某丙家电动三轮车一辆。
经依法鉴定,被盗的靳某某的白色五星大安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386元,王某乙被盗的银白色宝岛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660元,刘某某家被盗的一辆浅蓝色大河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584元,李某某家被盗的一辆银白色江苏苏昂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893元,张某某家被盗的一辆银灰色三安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080元,王某丙家被盗的一辆蓝色钱彭牌电动三轮车和董某某家中被盗的一辆土黄色力之星牌电动三轮车,因受害人无法提供被盗电动三轮车的车架号、电机号等信息,安平县价格认证中心不予认定。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14603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王某甲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进庄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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