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1〕49号
被告人侯世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新市镇邢川村3组。因犯危险驾驶罪,2019年5月24日被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12月29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世国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侯世国从徐维定手中以6000元价格购买了枣阳市新市镇周楼村十三组的一处山林。2020年11月至12月,侯世国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隗忠朝雇人将上述山林中的松木、栎树及杂树砍伐292株,立方蓄积达20.8548立方米,后分别出售给邱胜东和张青松。
2020年12月28日,被告人侯世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指认照片;2.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林权证等书证;3.证人徐维定、隗忠朝、邱胜东等13人的证言;4.现场勘查报告、勘验笔录、指认笔录;5.转账记录、通话记录;6.被告人侯世国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世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世国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世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韦有丽
检察官助理 董玉歌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侯世国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871529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枣检刑诉〔2021〕49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镇**村**组。因犯危险驾驶罪,2019年5月24日被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12月29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侯某某从徐某某手中以6000元价格购买了枣阳市新市镇**村十三组的一处山林。2020年11月至12月,侯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隗某某雇人将上述山林中的松木、栎树及杂树砍伐292株,立方蓄积达20.8548立方米,后分别出售给邱某某和张某某。
2020年12月28日,被告人侯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指认照片;2.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林权证等书证;3.证人徐某某、隗某某、邱某某等13人的证言;4.现场勘查报告、勘验笔录、指认笔录;5.转账记录、通话记录;6.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韦有丽
检察官助理 董玉歌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87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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