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县**镇**村**庙**号。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犯罪于2017年3月25日被永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犯罪,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侯某某在永城市裴桥镇乔庄村盆罐窑庄非法收购卞某某(另案处理)滥伐的杨树原木64根。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侯某某非法收购的林木蓄积合计25.510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侯某某供述与辩解;
2、证人卞某某等人证言;
3、鉴定意见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萌
王振华
二0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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