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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侯某某,曾用名侯某甲,女,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83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临江市******社,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幢,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1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侯某某与被害人彭某某在普洱市思茅区八益商贸城希隆食品经营部发生口角后,被告人侯某某用扫把将被害人彭某某右手手腕打伤。经鉴定,彭某某的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

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5月29日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扫把1把及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被告人侯某某正侧面照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结果、身份信息、暂住登记证明、证明、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抓获经过、视频制作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保存证件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 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娜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在思茅区**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巷**号**幢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5页。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扫把1把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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