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检刑诉〔2020〕Z10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旗,现住乌兰浩特市**小区**。曾因无证驾驶于2013年8月19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罚款人民币15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3月10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蒙FJ****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乌兰浩特市****镇**站附近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被害人孙某某相撞,造成孙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侯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孙某某无责任。后经鉴定,被告人侯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21.71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不予发还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办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包某某询问笔录;3.被害人陈述:孙某某询问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侯某某讯问笔录;5.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车辆车体痕迹勘验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采血视频、现场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娟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要求附带民事诉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