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960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县,住安徽省亳州市**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涡阳县检察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2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侯某某驾驶皖A336**号福特牌小型轿车,由**县**城驶往**县**花园,6时33分许,其沿**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县**大道**路段处时,因驶入逆向,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某某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中心认定,被告人侯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程光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充材料拾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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