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319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晋州市**镇**村**巷**号,住晋州市**街**楼**室。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辛集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31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初,被告人侯某某到衡水市的河北**农化有限公司从事经营硫酸锌业务时,结识了时任该公司供应部负责人徐某某(已判刑)。2017年5月至6月份间,徐某某通过与侯某某联系,告知侯某某其所在的河北**农化有限公司产生了副产品盐酸,需要向外处理,想让侯某某把盐酸拉走。随后,被告人侯某某在未核实他人有无运输和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经联系晋州市的刘某某(已判刑)、张某甲(已判刑),将从河北**农化有限公司拉运盐酸的业务介绍给了刘某某、张某甲。2017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引领着张某乙和周某某(已判刑)驱车至河北**农化有限公司找到供应部负责人徐某某,用罐车从该公司院内拉出一车盐酸,酸液重量约三十吨。同年7月、9月份间,张某甲与周某某又先后两次用罐车从河北**农化有限公司院内拉出盐酸液体两车,每车酸液重量约三十吨。事后,张某甲雇佣位某某(已判刑)将从河北**农化有限公司拉运回的三车盐酸液体相继全部非法倾倒至河北省的冀州市、深州市境内,严重污染环境。
经辛集市公安局聘请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其司法鉴定意见的主要内容为:(1)河北**农化有限公司院内东北角储存罐内液体为危险化学品“盐酸”,其性质为8.1类酸性腐蚀品,具强刺激性、对环境有危害,对水体可造成污染,接触其酸雾,引起眼结膜炎,鼻及口腔粘膜有灼烧感等;(2)冀州市达顺砂石料厂院内东侧暗管排放过危险废物;(3)车牌号为冀J*****(冀J*****挂)的罐车盛装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336-064-17,危险特性为T/C;(4)车牌号为冀A*****(冀J*****挂)的罐车盛装的液体为危险品“盐酸”,其性质为8.1类酸性腐蚀品,具有刺激性、对环境有危害,对水体可造成污染,接触其酸雾,引起眼结膜炎,鼻及口腔粘膜有灼烧感等;(5)犯罪嫌疑人位占松倾倒的不明液体是未经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盐酸”,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999-49,危险特性为T(毒性,Toxicity)。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河北**农化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截图)、辛集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拘留证、暂不收押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侦查说明、证明、户籍证明信、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抓获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同案犯的供述:同案犯张某某、刘某某、徐某某、位某某、周某某、张某丙、李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核实他人有无运输和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为他人联系拉运危险化学品盐酸业务,造成了他人非法倾倒危险化学品、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建辉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1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侦查说明》一份、“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截图)”两份、《扣押决定书》一份、《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