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21978********,汉族,高中文化,快递员,户籍在**镇**路**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1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尸体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延长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毁坏尸体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候某某翻墙进入本市普陀区**路**号**医院,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医院太平间大门强行撬开,捡拾死者家属为死者撒放的硬币。后其意欲继续盗窃,但未在宋某某尸体处发现财物。为泄愤其使用美工刀片将宋某某尸体左侧太阳穴处划数刀。经鉴定,宋某某尸体左颞部、左顶部头皮见多处划伤,深及肌层及骨膜,创口周围未见生活反应,符合死后被他人用钝器切划形成。
2020年7月17日,民警在上海市嘉定区翔黄公路112号门口将被告人侯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汪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利群医院里负责看守太平间的工作人员。其于2020年7月17日0时40分到太平间巡查时,发现太平间大门被打开,门锁被人破坏,而且散落在地上的一些钱币不见。后其又打开冰柜检查,发现3号冰柜里裹尸袋被人划开,而且尸体被损伤的事实。
2.证人宋某甲证言,证明其系宋某某兄弟,2020年7月17日其得知其兄弟宋某某在利群医院去世,后被送至太平间的尸体被破坏的事实。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宋某某女朋友,2020年7月7日宋某某因昏迷被送至医院,同年7月16日宋某某去世,次日其通过宋某甲得知宋某某尸体被人破坏的事实。
4.证人徐某某证言,证明其系利群医院医生,2020年7月8日接手治疗宋某某,后宋某某因肺炎呼吸衰竭而死的事实。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明民警扣押硬币、螺丝刀、美工刀片,老虎钳、镊子的事实。
6.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民警调取涉案监控视频的情况。
7.监控视频及截图,证明案发过程。
8.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勘验情况。
9.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侯某某无精神病,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具备受审判能力。
10.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证明经鉴定,宋某某尸体左颞部、左顶部头皮见多处划伤,深及肌层及骨膜,创口周围未见生活反应,符合死后被他人用钝器切划形成。
11.公安机关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工作情况,证明被告人侯某某的身份、前科及到案经过。
12.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辨认照片及辨认笔录,证明2020年7月16日,其翻墙进入本市普陀区**路**号**医院,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医院太平间大门强行撬开,捡拾死者家属为死者撒放的人民币硬币。后其意欲继续盗窃,但未在宋某某尸体处发现财物。为泄愤其使用美工刀片将宋某某尸体左侧太阳穴处划数刀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毁坏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尸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熹
检察官助理黄本超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羁押于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法律意见书》一份。
5.律师翟文婕,电话:1362170****。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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