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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故意杀人案)_朔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朔州市人民检察院

朔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检刑五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31983********,汉族,大学本科,朔州市朔城区**医院**医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朔城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2日被右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经右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右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右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右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右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侯某某与麻某某二人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同年6月底麻某某怀孕,侯某某给麻某某9600元让其将胎儿打掉,但麻某某拒绝流产,后二人断绝联系。2018年12月5日,麻某某早产生下一名男婴,取名李某甲(公民身份号码1406022018********)。随着李某甲长大,麻某某的丈夫李某乙觉得李某甲和自己长得不像,怀疑李某甲非其亲生,后麻某某承认孩子是其与他人所生。麻某某担心李某乙会对孩子不利,2019年4月24日开始,麻某某联系侯某某让其暂时照顾孩子,4月28日晚21时30分左右,侯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尼桑天籁轿车(车牌晋F****6)在朔州西高速口接上麻某某和李某甲,于当晚23时40分许返回右玉县在永昌酒店入住。4月29日早8时许,侯某某一个人抱着李某甲离开永昌酒店,将李某甲装在一个浅绿色收纳箱里,放在天籁轿车后排座上,先回了其位于右玉县**小区的家中,后侯某某准备将李某甲送往家住内蒙古和林格尔县的大姨李某丙家中,遂于当日8时36分驾车进入和林格尔主线收费站,9时许驶出和林格尔收费站,在下了和林格尔高速口后,侯某某考虑到其大姨年龄已高不合适抚养李某甲,遂又掉头上了高速,向右玉方向走了约30公里时,看到高速路外面有羊倌和羊群,侯某某又想让羊倌收养李某甲,于是减缓车速,边行驶边摇下车窗冲羊倌喊,并朝羊倌挥手,后继续行驶至呼北高速“49”大桥后,将车辆停在高速路边,把装有李某甲的收纳箱盖上盖子,放到了“49”大桥桥底南侧的一个小沟壕里,未等羊倌过来,侯某某便驾车离开。2019年5月1日上午8时48分,侯某某带领右玉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民警在“49”大桥桥底南侧找到李某甲时,发现李某甲已经死亡。经鉴定:李某甲因空气中缺氧性窒息而死亡,年幼、饥饿和寒冷可加速其死亡过程;侯某某、麻某某是李某甲的生物学父母,亲权指数为7.89×106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将无独立生存能力的被害人装在收纳箱中放置于人迹罕至的高速桥底下,最终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梁海萍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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