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镇**村**庄**号。被告人侯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1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0移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审理,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5日交办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侯某某与前妻黄某某因感情、金钱纠纷,遂产生让黄某某退还其3万元钱或者与其复婚,否则就杀害黄某某的念头。2019年2月1日侯某某以迁户口事宜与黄某某约在蒙城县篱笆镇派出所相见,侯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两把铁锤绑在裤子腰带上,后来到约定地点,得知黄某某没有带钱过来且不同意与其复合,侯某某便从身上抽出随身携带的一个铁锤,击打黄某某头部,被路人阻止,黄某某趁机挣脱,侯某某又从身上抽出另一把铁锤追赶黄某某,黄某某栽倒在地后,侯某某手持铁锤连续用力击打黄某某头部,直至黄某某一动不动。后经安徽省蒙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伤情属于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侯某某使用的作案工具铁锤等物证;
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朱传圣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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