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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江检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4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住江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陵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06 月07 日7 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江陵县**镇**村**组为其姨父陈某甲送葬时,因受害人陈某乙怀疑是陈某丙(死者陈某甲的大女儿)带头举报使其经营的**厂被政府环保部门强制关停而怀恨在心,遂将江陵县**镇**村**组唯一一条出路用树木条全部拦死,不让陈某甲正常出殡,被告人侯某某等人因此与陈某乙发生了激烈争吵,导致被告人侯某某陈某乙门窗砸坏、将陈某乙打伤的后果。经江陵县滨江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陈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立案、身份材料等书证;2.陈某丁、陈某戊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片;6.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因为纠纷,将他人打成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候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候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左右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昌虎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候某某现羁押在江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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