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97********,汉族,初中毕业,住济源市**镇**村。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2月5日被济源市公安局济水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凌晨3时许,李某甲酒后到济源市**办事处**街**宾馆**房间找李某乙,离开时因摔门声音太大,引起同房间的被告人侯某某、卢某某不满,后侯某某与李某甲发生争吵,侯某某扇了李某甲一耳光,卢某某撕拽李某甲头发。经鉴定,李某甲左耳鼓膜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侯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侯某某对李某甲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 楠
郭爱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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