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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5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12时许,侯某某在青县**镇**屯路口红绿灯北侧路东**面馆门口,因工资问题与工头姚某某发生争执后,侯某某用啤酒瓶将姚某某面部打伤。经鉴定,姚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侯某某为投案自首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侯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萍

(院印)

2020年5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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