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赵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某,住赵某**乡**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赵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赵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赵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侯某甲因与妻子刘某甲吵架,刘某甲叫来弟弟刘某乙,在侯某甲家,刘某乙与侯某甲发生争执,侯某甲用木质折叠板凳砸伤刘某乙腰部,经鉴定,刘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侯某乙、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赵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静
2020年5月7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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