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7〕211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周至县**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3月2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2日17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其工作的位于本市碑林区**路**烧烤店内,因琐事与烧烤店前任老板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执,引起厮打,侯某某持店内菜刀将刘某某砍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受外力致左侧上颌窦前壁及内侧壁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报警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供述;
6.鉴定意见及告知书;
7.辨认笔录;
8.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 鹏
检察员:王旭阳
2017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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