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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岷县**号。2009年9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7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自强沟77号院旁边的空地上,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后,持刀将被害人王某某捅伤。被害人王某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右腋窝刀刺伤、右腋动脉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指认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害人的病历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包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兰州市城关区公安司法鉴定报告书;

7.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量刑情节。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侯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六个月间依法处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伟莉

书记员:王雅婷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3宗;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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