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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镇**村**号,捕前住户籍地。2020年5月12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5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因琐事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后侯某某将张某某停放在涿州市豆庄商业街魅雅护肤造型门前对面的白色长安逸动轿车前挡风玻璃、倒车镜、后保险杠等部位砸坏,经涿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直接损失合计人民币陆仟贰佰捌拾玖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照片、车辆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超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随案移交;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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