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侯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6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租房居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9日被榆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7时左右,被害人白某某同杨某某、罗某某、刘某某到被告人侯某某在使赵的出租屋内谈要钱事项。当天晚上20时许在出租屋二楼平台处,侯某某与白某某发生争执,二人互相推搡,期间侯某某用拳头殴打白某某胸口致其受伤。经鉴定,白某某左侧2、3肋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彦利

检察官助理:刘小晶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于晋中市榆次区某某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