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烟芝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8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现住址均为山东省郓城县郓城镇前葛营**村前葛营村***号。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9日14时许,被告人侯某某与明某某在烟台市芝罘区只楚南路*号***建筑有限公司乳胶漆车间因工作问题发生争执,侯某某脚踹明某某臀部,持斧子砍伤明某某腰部。经法医鉴定,明平勇腹部所受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信息查询记录等书证,被害人明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辩论笔录及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人故意伤害他人,致明某某腹部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楼峻
2020年4月28日
附:
1. 被告人侯某某现被羁押于烟台市芝罘区看守所。
2. 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1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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