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公诉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5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县**乡**村**组。2018年7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7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2月7日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审查起诉期限至同年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2日凌晨1时许,在本市槐荫区经三纬七****饭店门口,被告人侯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故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侯某某用手将李某某推倒在地,致使李某某多处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之损伤系轻伤一级。
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侯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秦珊珊
代理检察员:王传坤
2019年2月18日
附: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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