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公刑诉〔2020〕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侯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养殖池进水问题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后侯某某、侯某甲未经允许进入王某某家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侯某某对王某某进行殴打,致使王某某胸部受伤。经东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王某某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娟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