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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73********,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务工,现住颍上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4月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13时许,在颍上县**镇**村汪某甲家,被告人侯某某在看石某某等人打麻将时,与石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发生口角,石某某打了侯某某面部一拳后二人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致石某某受伤,经安徽省颍上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某的伤情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侯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7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鉴定意见通知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汪某乙、汪某丙、汪某甲、张某某、汪某丁、汪某戊、贾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侯某某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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