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侯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89********,汉族,小学,个体经商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侯某某与毛某某二人在大关县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农贸市场二楼摆摊卖蔬菜、水果,系邻里商贩关系。2019 年6 月2 日10 时许,因琐事双方发生吵闹、辱骂,抓扯,并扭打,致使毛某某右下侧侧切牙缺失,左下侧侧切牙、中切牙松动(后拔除)。经鉴定,毛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莫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损伤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虎春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