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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二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镇**村**号,住**镇**村**号。2018年7月5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拘留释放,同日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9月4日,经本院

批准逮捕被告人侯某某,但因侯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同日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依法对侯某某予以监视居住。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侯某某因侯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4日18时许,范某某、折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四人在南泥湾镇松树林百姓饭庄喝酒,中途折某某与王某某出去在被告人侯某某家院内小便,侯某某的嫂子郭某某看到后就对折某某及王某某进行训斥,折某某准备与郭某某争吵,后被王某某拉回百姓饭庄。回到百姓饭庄后,折某某因被郭某某训斥而咽不下这口气,随后又独自一人跑到饭馆外与郭某某发生争吵。这时,侯某某来到郭某某旁边并质问折某某为何要骚扰其嫂子郭某某,折某某当时还在与郭某某争吵,随后,侯某某将折某某推了一把并在折某某的脸上打了一拳,范某某、赵某某、王某某三人看到后出去将折某某再次拉回百姓饭庄。折某某回去后因受不下被打这口气,便又出去找郭某某及侯某某理论,范某某紧跟着也从百姓饭庄走了出去。随后,双方便发生争吵,王某某和赵某某看到吵起来后,也从饭馆走了出去,当时,范某某与侯某某争吵,折某某与郭某某在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侯某某从自己的裤兜内掏出一把水果刀在范某某的脖子上划了一刀,致使范某某喉管破裂后送医救治。经延安市宝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宝(公)鉴(法医)字【2018】122号》鉴定文书鉴定,范某某之损伤属重伤二级;经陕西司法精神鉴定中心编号:W178司法精神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侯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其2018年07月04日涉嫌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案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系初犯;2.自愿认罪认罚;3.被告人侯某某经精神医学鉴定为精神分裂症,但涉嫌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的能力,致一人重伤二级。建议判处犯罪嫌疑人侯某某三年至三年又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因患有精神分裂症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延安怡康精神病专科医院。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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