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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221990********藏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现住址:卓尼县柳林镇**小区卓尼县**中学教师,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08月17日卓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卓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退回卓尼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卓尼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侯某某在卓尼县洮河祥苑蓝宝石水疗会所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用总价1500元人民币从盗窃犯朱某某(已另案处理)、孙某某(已作行政处罚)二人手中收购7台沃派牌电视机、1台华硕台式电脑,同时索要一盆盆栽龙血树,将这些东西放置家中,并于2019年7月19日14时许,自行前往蓝宝石水疗会所卸下当时尚未卸完的电视机架子后离开。后被告人侯某某将其中一台电视机以8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杨某某,将龙血树送给其大舅子卢某某。经卓尼县物价局进行价格认定,被告人侯某某非法收购的7台电视机、1台电脑、1盆盆栽龙血树的总价值为11400元。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将一台已经出售的电视机赎回,将送给大舅子卢某某的龙血树要回送到卓尼县公安局,卓尼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21日对上述财物依法决定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处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价格认定意见、卓尼县公安局工作说明、干部履历表、甘肃省卓尼县**中学便函、户籍证明、发还物品清单;2.证人朱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吕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5.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7台沃派牌电视机、1台华硕台式电脑,并索要一盆盆栽龙血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案发后能够积极退赃,没有给上游盗窃案的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没有给侦查机关破获上游盗窃案的证据固定造成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酌定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清风

                         2020918

附:

1.被告人侯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于甘肃省卓尼县柳林镇**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壹张;

3.举证、质证提纲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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