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锦检刑诉〔2021〕50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5199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街**小区**期**栋**单元**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通过网络招嫖信息与被害人鲜某某取得联系,双方约定好了卖淫嫖娼的时间和地点。当日17时许,侯某某进入被害人鲜某某居住的用于卖淫的成都市锦江区**路**号**区**栋**单元**号房内,两人聊天中侯某某得知被害人鲜某某近期卖淫挣了钱,遂起歹意,伸手卡住被害人鲜某某的脖子,拿出自己背包内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对其进行语言威胁,并使用自带的胶带对被害人鲜某某的双手双脚实施捆绑,将被害人鲜某某卧室衣柜抽屉内的人民币现金3200元抢走,侯某某继续威胁被害人鲜某某说出手机密码及支付宝支付密码,用被害人手机支付宝向自己的手机支付宝扫码支付800元后逃离现场。2020年10月12日14时许,民警在成都市锦江区**街**区**期**栋**单元**号房内将侯某某抓获,并查获赃款3200元和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均已扣押在案。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侯某某家属向被害人鲜某某支付经济补偿6000元并取得谅解。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你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凌辉
检察官助理:钟矿星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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