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至2020年1月2日期间,被告人侯某某在温岭市城北街道石粘村垃圾场一民房内、城北街道东普村508号的一民房前间、城北街道杨家渭村浦江路一级公路旁边的一民房内,开设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的赌场,赌场纠集张某某、梁某某等人赌博,靠向庄家抽头获利,期间共获利人民币11000余元。
被告人侯某某于2020年1月2日20时30分,在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浦江路一级公路旁边的民房内被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常住人口信息、涉赌人员集体照、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认罪认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张某某、梁某某、魏某某、杨某某、曾某甲、谢某某、曾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人结伙,开设赌场,聚集多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仙法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提讯证壹册。
3.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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