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826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襄州区**镇**路**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侯某某通过网络通讯软件,采用加密通讯的方式与网友联系,并按照对方要求购买无线路由器、“络漫宝”、大功率电源等设备。后被告人侯某某多次在本市樊城区中原路领秀中原、三元路天美乐酒店等地,按照网友要求,使用上述设备及对方邮寄来的通讯流量卡,架设通讯传输端口,供他人远程使用。事后,被告人侯某某通过“火币网”,收取对方以虚拟货币支付的报酬,共计人民币14326.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火币网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汉军
检察官助理:李雪君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