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1187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31999********,土家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餐饮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凤凰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飞龙,北京仁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侯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宾馆对面,酒后无故滋事,持菜刀追逐被害人卢某某(男,31岁),被害人卢某某在躲避的过程中摔倒致头外伤、面部外伤、四肢多发软组织损伤等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卢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被告人侯某某于2020年8月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侯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于2020年8月21日向被害人卢某某赔偿人民币2万元,获得了被害人卢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刘某某、齐某某证言;3.被害人卢某某陈述;4.被告人侯某某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6.鉴定意见: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追逐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抗抗
代理检察员: 孔 鹤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北京,联系方式:1315897****;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辩护人董飞龙,联系方式:18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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