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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2000********,汉族,专科毕业,天津**管理学院**,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某某**园**号,住天津市东某某**园**号。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1日零时许,被告人侯某某与同事魏某甲、王某某等人在天津市东某某华明街快乐谷网吧三层美食大排档吃饭过程中,魏某甲、王某某因故与邻桌被害人魏某乙、刘某某等人发生口角。侯某某便持啤酒瓶先后对魏某乙、刘某某进行殴打,造成二人身体多处受伤。被告人侯某某于当日自动到派出所投案。经鉴定,魏某乙面部多处瘢痕为轻伤一级;两处肢体创口、拇长展肌脆大部分断裂均为轻微伤。刘某某右侧耳廓创口为轻伤二级;面部瘢痕、头皮挫伤、肢体瘢痕、颈部创口、颈部划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毅

检察官助理:孟辰飞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随卷移送物品清单1份。

7、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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