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侯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328311972********,汉族,**文化程度,湖南省安仁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仁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安仁县**房,务工,非××代表,非××委员,非中共党员,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5日,经安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安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定期间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间十五日(自2019年10月6日至2019年10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6月份,被告人侯某甲的弟弟侯某甲与被害人侯某丙签订了安仁县**水厂项目的钢筋工程业务合同,施工三个月后,侯某丙中止合同。双方因结算方式的差异而发生矛盾,侯某丙结清民工工资。侯某甲则多次以讨要工资的名义到工地阻工,安仁县公安局民警多次劝解无效。2015年7月11日,侯某甲再次在工地阻工的过程中与侯某乙(已判决)、陈某乙(已判决)发生冲突,被打成重伤二级。2015年8月4日,安仁县公安局以侯某乙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此后,侯某甲仍多次以讨要工资和赔偿款为名到安仁县松山水厂工地寻衅滋事,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8月13日,侯某甲持柴刀到安仁县**水厂工地将工地上的三个电闸砸毁,致使工地被迫停工。

2.2015年8月16日,侯某甲到安仁县**水厂工地持砖头将侯某丙的福克斯湘******小车的挡风玻璃砸裂,致使侯某丙花费1000元左右修理。

3.2017年6月30日,侯某甲在安仁县公安局军山派出所持柴刀追砍、拦截侯某丙达六个小时。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侯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案经过、户籍资料、领条、钢筋工程施工合同、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警案件登记表、历史警请查询等;

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甲、陈某甲、蔡某某、阳某某、陈某乙、侯某乙、陈某丙、王某某、谭某某、侯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侯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多次持械或随意损毁他人财物,或追逐、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过翠芳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安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