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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83********,汉族,中专文化,住址吉林省敦化市**街**。2016年5月31日因寻衅滋事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建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8日晚,被告人侯某某因叶某某欠刘某某钱不还,为酒后发泄对叶某某不满的情绪,被告人侯某某驾驶车辆(车牌号码:浙G ZD 610)至**镇**村**号叶某某家,采用车头撞车尾的方式,损毁冯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北京现代IX35牌越野车(车牌号码:浙**** ),后驾车逃离现场。经建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撞车辆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398元。

2016年5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因叶某某欠刘某某钱不还,驾驶车辆(车牌号码:浙****)至**镇**村**号,采用砸空啤酒瓶的方式,任意损毁叶某某家的门、窗,后驾车逃离现场。经建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物品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83元。

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车辆档案、发票、销货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条、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张某某、叶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叶某某、伊某某、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鉴定结论: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佳

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

4、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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