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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82********,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6日,被告人侯某某因双上肢疼痛到湖南省桂阳县第一人民医院检查,该医院根据相关诊疗程序对侯某某予以“术前三项”筛查,检查结果为“***抗体初筛,阳性(待确定)”,并送至湖南省郴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2017年12月25日,经检测侯某某HIV-1抗体为阳性。桂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国家网上对侯某某HIV-1抗体阳性进行报告,并将侯某某患******报告管理流程,推送至龙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8年1月5日,龙山县疾病预防控制控中心性艾科工作人员按随访原则与侯某某进行了电话个案随访,侯某某称桂阳县人民医院已告知其HIV-1阳性,工作人员并告知了侯某某***相关政策及抗病毒治疗的政策,同时告知其可以到龙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费治疗。

侯某某因身体原因先后于2017年12月30日到恩施市博大泌尿科医院、2018年9月3日到恩施州中心医院就诊。2018年1月12日与2018年1月26日,先后两次被恩施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HIV-1抗体阳性。2018年9月11日,侯某某来到龙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防治科(以下简称性艾科)领取***抗病毒治疗药物,并同意自愿服药。因性艾科工作人员陈某某工作粗心,导致介绍信多余表述“于2017年12月16日被湘西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HIV和2018年4月25日做CD4细胞检查数量为307/ul”。侯某某拿到介绍信后,前往龙山县人民医院感染内科找到刘某某医生开处方,刘某某告知了其用药的方法及药物的副作用。2018年9月13日,侯某某到龙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费领取了***抗病毒治疗药物,并在《成人免费抗病毒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侯某某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人民医院领取药物并使用。

2018年10月17,侯某某再次被湖南省疾病控制中心确诊HIV-1抗体阳性。2019年5月9日,被湘西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为HIV-1抗体阳性,同时检测CD4细胞计数212个。侯某某在服用***抗病毒药物后,称自己发生胃肠不适、脚肿、脱发等迹象,龙山县人民医院对侯某某出现的相关病症对症治疗。在几次治疗的过程中,侯某某认为医生对自己的***是误诊,加上服用***抗病毒药物后出现的不良反应,表达出了极度的不满情绪。2018年底以来,侯某某先后多次以龙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假报告、包庇医护人员以及龙山县人民医院医生误治为由,到龙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龙山县人民医院辱骂、恐吓工作人员。2018年10月住院期间,侯某某认为医生开的药物有问题,就在龙山县人民医院感染内科大发脾气,就对医护人员进行辱骂,侯某某住院7天后拒绝结账,并离开了医院。2019年1月28日,侯某某来到龙山县人民医院感染内科要求继续领取免费***抗病毒药物,医务人员对侯某某宣讲了免费***的诊断、治疗及服药相关政策,侯某某当天表示愿意配合治疗,并写了配合治疗保证书。侯某某服用药物不久后,又出现不良反应,其认为性功能下降、脱发对等与医生的治疗有关,要找医生麻烦,并打电话恐吓刘某某,威胁其人身安全。侯某某要求刘某某医生把龙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具的介绍信给其复印,不复印就要和医生扯皮,迫于压力,刘某某医生将介绍信给侯某某复印。因侯某某系***患者,又多次到龙山县人民医院辱骂、恐吓医护人员,龙山县人民医院担心其再来骚扰滋事,并对医护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并制定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

侯某某以龙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假报告、包庇医护人员为由,2019年10月8日、11月8日发短信恐吓陈某甲,陈某甲给侯某某回短信解释了免疫力值不影响其疾病诊断和治疗,但侯某某未听解释。2019年10月29日,侯某某在龙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长沙路)外公交车站看见陈某某,侯某某突然从后面一把抓住陈某某头发,又给陈某某打了一耳光,随后侯某某将陈某某拖进龙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大厅,该中心工作人员对侯某某进行劝解无效后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侯某某才放手。侯某某又多次到龙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闹事,龙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只好决定将性艾科从长沙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搬迁到北正街原老防疫站,并加强安保力量。侯某某又多次来到北正街的性艾科辱骂医务人员,陈某甲一见到侯某某就跳窗逃离。导致陈某某、陈某甲调动工作岗位,严重影响了龙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2020年1月6日、2020年1月13日,侯某某与龙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两次经龙山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但均未成功。因侯某某一系列举动,相关部门成立了联合调查组,经调查后于2020年6月11日对侯某某给予答复,侯某某听到答复后情绪相当激动,对其治疗的医护人员和在场的工作人员进辱骂、恐吓,公安民警将其控制并带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资料、龙山县人民医院相关资料、卫生健康局关于侯某某事件情况反映、龙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对侯某某肇事的情况说明、向某某微信截图、龙山县卫生健康局相关资料及侯某某信访诉求、龙山县人民医院2017年12月以来侯某某的病历资料、就诊记录及相关资料、陈某甲手机内保存的与侯某某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语音通话、录音、龙山县联合调查组关于候顺青***感染确诊和治疗情况的调查报告、侯某某不配合医治、威胁工作人员报告、关于对侯某某列为个人极端行为人员管控的报告、湘雅二医院相关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25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光盘1张、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宣捕视频光盘;5.其它证据: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春莉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4.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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