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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容留卖淫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组**号,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路一出租屋因容留卖淫嫌疑,于2020年9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容留卖淫,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被告人侯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受其朋友刘某某(另案处理)委托,替刘某某交租金,续租珠海市斗门区**镇**路**栋**楼**休闲按摩店及按摩店楼上202房、204房,并容留卖淫女梁某某、何某甲、王某某等人到二楼202房、204房进行卖淫。侯某某与卖淫女商定的卖淫项目共两种,直接性交每次200元,口交加直接性交每次400元,前者卖淫女微信转账80元、后者转账150元提成至侯某某账户。卖淫女梁某某、何某甲先后多次在珠海市斗门区**镇**路**栋**楼**休闲按摩店候客,并在202房、204房卖淫。经查明,上述卖淫女于2020年9月16日晚的卖淫情况如下:

1、卖淫女梁某某于2020年9月16日晚,在**路**栋**楼**房向李某某卖淫一次,收取嫖资200元。

2、卖淫女何某甲于2020年9月16日晚,在**路**栋**楼**房向崔某某卖淫一次,收取嫖资200元。

3、卖淫女何某甲于2020年9月16日晚,在**路**栋**楼**房向何某乙卖淫一次,收取嫖资200元。

4、卖淫女何某甲于2020年9月16日晚,在**路**栋**楼**房向郭某某卖淫一次,收取嫖资400元。

 2020年9月16日,民警在**休闲按摩店抓获被告人侯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万洁萍

                              检察官助理: 孙萌

                              2021年1月20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四张,补充材料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自首与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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