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巷**号**单元附**号。2017年5月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6日17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本市云岩区下合群路苏豪时尚酒店317号房内,容留王某某、杨某某(未成年)吸食毒品冰毒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收缴吸食毒品所用的玻璃壶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辨认笔录及照片;
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侯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箫
检察官助理 吴慧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已监视居住(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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